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大近日通過《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不同等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產活動分別進行了約束,并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及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允許新建居民點。
《條例》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細則、飲用水水源的配置和安全監管及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及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污水排放口,堆放、填埋、傾倒高毒、高殘留農藥等危險廢物及工業廢物、生活垃圾、糞便、建設工程渣土和其他廢棄物;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屠宰場和建立墓地、破壞植被;禁止新建油庫、化學品倉庫、裝卸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以及風景區(點)、居民點。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規定就更為嚴格,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種植農作物、從事捕撈活動、放養禽畜和網箱養殖以及旅游、游泳、洗滌以及其他可能對水源造成污染的行為。
《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直接或間接向飲用水水源排放污染物的,必須達到國家的排放標準及符合所排放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的要求。違反《條例》的行為可處以最高金額為1萬元的罰款,可勒令停止或關閉違例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為了防范執法不力,《條例》還規定對監管不力或有礙實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可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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