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上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指出,我國制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四大原因是:
——目前,許多當年遠離城鄉居住區的管道已經被居民樓、學校等建筑物包圍,甚至大量被非法占壓,經濟建設、城市發展與管道保護之間的矛盾更加尖銳、復雜。
——管道安全運行的外部環境非常嚴峻,打孔盜油(氣)等違法犯罪行為仍然猖獗,管道特別是天然氣管道甚至成為恐怖分子攻擊的重點目標。
——管道與鐵路等工程存在大量交叉,形成的相遇關系非常復雜,同時,管道在建設等過程中,與沿線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發生大量的民事法律關系,按照立法法的要求,這些民事法律關系需要通過制定法律切實予以規范。
——隨著國際原油管道的陸續建成,管道在國民經濟發展、促進民生方面的作用將日益顯著,而我國管道保護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
草案規定了以下四類保護措施:一是為了保障管道建成后的安全運行,及時、有效地防范和處理管道事故;二是規定禁止各類直接危害管道的行為;三是根據各類行為對管道的危害程度,以及發生管道事故可能對沿線地區公共安全造成的影響,草案分別規定了管道中心線兩側不同地域范圍內,禁止從事的危害管道的行為。根據要求,分別規定了不同的保護距離;四是草案對保護距離內可能危害管道的行為沒有完全禁止,而是規定:涉及管道專用隧道的施工作業,經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方可實施;涉及管道的其他施工作業,由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安全評審,并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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