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價環資〔2017〕108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鄂發〔2016〕35號)精神,完善我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形成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北省價格條例》,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14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湖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物價局
2017年9月14日
附件:湖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湖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和
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14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文吸取了《配氣價格指導意見》的有關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天然氣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以下簡稱“短途管輸價格”)、配氣價格行為。(取消了征求意見稿中的銷售價格)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短途管輸價格是指天然氣管道運輸經營企業,通過省內短途運輸管道向天然氣經營企業或者用戶提供管道輸氣服務的價格。
配氣價格是指天然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包括延伸至農村的管網,以下簡稱“配氣管網”)向用戶提供天然氣配送服務的價格。
第四條 短途管輸價格和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其中短途管輸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配氣價格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制定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總體思路,完善天然氣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形成機制,為加快推進天然氣銷售價格市場化、促進天然氣市場交易和管網向第三方開放創造條件。
第二章 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制定與調整
第六條 管道運輸企業生產、運輸、銷售一體化經營的,應當實現管道運輸業務財務核算獨立。
第七條 短途管輸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
對新成立企業投資建設的管道,制定短途管輸試行價格,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取得合理回報。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的達產期后,調整為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短途管輸價格。(該條為《配氣價格指導意見》中的內容)
第八條 短途管輸價格按管網結構、輸氣流向等特點分類核定。(分類更清晰、定義更準確)
(一)定向輸氣的直線型輸氣管道管輸價格,由管道運輸企業根據全省平均運價率乘以運輸距離測算確定。
全省平均運價率以管道運輸企業法人為基本核算單位、以單條管道為核算對象,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不同輸氣管道原則上執行相同的運價率。即:
全省平均運價率=∑單條管道年度準許收入÷∑單條管道年度周轉量
運輸距離指天然氣入口與出口(以城市為單位)的管道距離。一個城市有多個出口的,按平均管道距離計量。
(二)呈環狀結構、難以確定入口與出口距離的輸氣管道,短途管輸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按該管道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管道實際運輸氣量計算確定。
第九條 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組成。
其中:
(一)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含輸氣合理損耗),由省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輸氣管道折舊年限不低于30年。
輸氣損耗率原則上新建管道不超過1%、運行3年(含)以上的管道不超過0.2%。
(二)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
有效資產指管道運輸企業投入、與輸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不含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不含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以及管道運輸企業的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
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準許收益率按8%確定。
(三)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第十條 單條管道周轉量=管道實際運輸氣量×平均運輸距離
管道實際運輸氣量為出口氣量或委托運輸氣量,按以下原則核定:管道負荷率低于60%的,按設計輸氣能力的60%計算確定;管道負荷率高于60%的,按實際運輸氣量確定。
管道負荷率=實際輸氣量÷設計輸氣能力
第三章 配氣價格制定與調整
第十一條 配氣價格以經營天然氣配送業務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法人為基本核算單位,同一區域配氣管網執行同一配氣價格。
第十二條 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
對新成立企業投資建設的配氣管網,可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取得合理回報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氣價格。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的達產期后,調整為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制定配氣價格。
第十三條 配氣價格按同一區域所有燃氣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之和除以年度配送氣量之和計算確定。
第十四條 燃氣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確定。其中:
(一)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含供銷差),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配氣管網折舊年限不低于30年。
供銷差率(含損耗率)原則上按新建管網5%、運行3年(含)以上的管網4%確定。實際供銷差率超過規定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氣企業承擔;實際供銷差率低于規定差率的,降低的損耗由燃氣企業和用戶共享,即供銷差率=實際供銷差率+(規定供銷差率-實際供銷差率)÷2。(體現了“標桿成本”的激勵作用)
建筑區劃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的運行維護成本計入準許成本。
(二)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
有效資產指燃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包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建筑區劃內產權屬于燃氣企業的管網資產、管網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不包括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以及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資產,不包括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與《配氣價格指導意見》高度一致)
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準許收益率按7%確定。
(三)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四)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為燃氣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資產和人力從事安裝施工、燃氣銷售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凈額。其他業務和配氣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吸收了《配氣價格指導意見》的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配送氣量按以下原則核定:配氣管網負荷率低于60%的,按設計能力的60%計算確定;配氣管網負荷率高于60%的,按實際配送氣量確定。(該條是創新)
第十六條 為便于政府制定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各地可對配氣成本按合理比例在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間分配。成本分配具體辦法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彌補價格交叉補貼)
第十七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清理規范配氣延伸服務收費。推進燃氣企業將燃氣設施建設管理延伸至用戶戶表,由燃氣企業統一投資建設、統一運行維護管理的,計入準許成本,計提準許收益。(《配氣價格指導意見》指出,居民燃氣工程安裝性質的收費涵蓋范圍嚴格限于建筑區劃紅線內產權屬于用戶的資產,不得向紅線外延伸。城鎮居民新建住宅,燃氣工程安裝費等納入房價,不再另外向燃氣用戶收取。尚未發布的湖北省物價局《關于規范管道天然氣工程安裝和運行維護收費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也提出了類似要求。)
第四章 試行價格和校核
第十八條 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短途管輸試行價格和配氣試行價格,原則上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等相關參數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設計達產期后,價格主管部門應主動進行價格校核和調整。
第十九條 短途管輸價格、配氣價格原則上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同步疏導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如管道(網)投資、輸配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校核。
校核調整過程中,按本辦法前述規定測算的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經營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五章 定調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 制定或調整短途管輸價格、配氣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動態實施,也可由管道運輸企業、燃氣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建議。
第二十一條 管道運輸企業、燃氣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者指定平臺公開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按照定價權限分別向省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州)、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投資、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二條 制定和調整短途管輸價格、配氣價格,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開展定價成本監審。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短途管輸價格、配氣價格的基本依據。
《湖北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由省物價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短途管輸價格、配氣價格,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和相關依據。
管道運輸企業測算確定本公司管道運輸具體價格表后,應當連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管道運價率,以及所有入口與出口的名稱、距離等相關信息,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者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同時抄送省價格主管部門。(與《配氣價格指導意見》要求一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天然氣經營企業不執行短途管輸價格、配氣價格,或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北省價格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1年。試行期間,若國家出臺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省住建廳、省能源局。
湖北省物價局
2017年9月14日印發